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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答疑:[水业营业收费]
2013-07-11 06:52【我要纠错】

  1.问:佛山市禅城区自来水销售综合价格是怎样的?

  答:根据佛山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水价和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的通知》(佛价【2000】14号)、《关于禅城区调整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佛价【2003】88号)和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广东省取水许可证制度与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府【1996】043号)等有关文件,佛山市禅城区自来水销售综合价格如下(含代各政府部门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和水资源费):

  

 

  2.问:佛山市禅城区如何调整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

  答:根据佛山市物价局《关于禅城区调整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佛价【2003】88号),从2003年6月1日起至2007年1月1日,分三步调整污水处理的收费标准,具体执行时间和调整标准见下表:

  

  3.问:哪些单位和个人可以免征污水处理费?

  答: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免征污水处理费:

  ① 自备有污水处理设施,经处理的污水达到了国家排放标准且直接排入江河、湖泊,不使用市政排水设施的单位和个人;

  ② 公办的大、中、小学校(不含校办企业、职业学校和各类学校教职员工的生活用水)、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等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

  ③ 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佛山市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的特困户;

  ④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免征污水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

  具体减免实施工作由市公用事业管理部门负责。

  4.问:逾期交纳水费的用户应怎么办?

  答:供水企业在每月抄表后向用户发出《水费交纳通知书》,用户应按《水费交纳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交纳水费。逾期未交纳的,供水企业可按日加收滞纳金(所欠水费的千分之五×欠费天数);逾期60日仍未交纳的,供水企业将停止供水。被停止供水的用户到供水大厦营业厅交纳足额水费和滞纳金等有关费用后,供水企业将恢复供水。

  5.问:违规用水的行为有哪些?

  答:

  ○ 不论知情与否的一切不经注册水表用水;

  ○ 使用技术和其他方法使水表停行、逆行、怠行或倒拨表针数码用水的;

  ○ 擅自拆动、改移水表位置;

  ○ 私改、私增用水设备;

  ○ 已停水或新开户未经供水企业派员装表擅自扭开塞头用水;

  ○ 将水池、水塔、锅炉和一切自供水管道进行私拆、私改、私接,与未经水表的市政供水管道连通;

  ○ 擅自开关任何非本用户水表前给水管的水掣;

  ○ 未经供水企业同意或没有火警的情况下擅自开启不经水表的消火栓用水;

  ○ 私自安装户内用水设备后才申报;

  ○ 私自将水泵的出水管与自来水管接通;

  ○ 将自有水源(不论经过处理与否的低、中、高质水)与市政管网接通(不论有无阀门控制);

  ○ 将水池或水塔的落水水管与市政管网相连通(不论有无阀门控制);

  ○ 将自用清洗池、各种机械、冷凝器、仪器等设备、锅炉入水管、蒸气管及热水管直接接通市政管网;

  ○ 拒不让共同总表的用户用水或擅自关闭总表前水掣控制他人用水。

  ○ 改变用水性质不报供水企业更改;借搭他户水用于工企、商业、基建等逃避有关收费规定;私自向其它用水人转供水;擅自向合同约定的四至外供水;

  ○ 不按规定缴纳水费。

  ○ 人为破坏水表或人为造成抄表障碍。

  上述违章行为,经查证属实,则按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限期拆除、追收水费和滞纳金、罚款、暂停供水等处理,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者交司法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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