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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水电煤气查询汇总
2014-09-24 13:53【我要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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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电费缴纳指南

抄表提示  
  ■高压客户的抄表期为每月的1至5号。 

  ■低压客户抄表期为抄表月的1至15号。 

  ■由供电部门直接抄表到户的城乡居民住宅,以及住宅区内月平均用电量少于500kWH的非居民用电户,抄表周期为两个月一次,其余用电客户抄表周期为每月一次。 

  ■根据粤价[2000]120号文和粤电财[2000]143号文的精神,对由供电部门直接抄表到户的"一户一表"住宅用电客户,其抄表周期为两个月的.

  ■根据粤价[2003]303号文的精神,从2003年12月1日起取消对居民住宅用电的优惠。取消优惠电价后,对原实行优惠的居民住宅用户的用电电价统一按各地电价价目表中的“住宅电度电价”标准收取电费 

电费缴交办法    
  目前主要采用三种方式 

  ■采用银行无承付托收电费。 

  ■委托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或农业银行划收电费。 

  ■现金方式缴交电费   
友情提示
  
  ■高压客户交费期为抄表日至当月15日,低压客户则从抄表日开始至当月的25日为电费交费期。请客户按期缴费,逾期未交,我公司将按有关规定收取滞纳金,必要时可按国家规定中止供电。

  ■对月用电量较大的客户,实行每月多期收费。低压分二期收费的,首期收费时间在每月3日,并于当月1-15日抄表后结清电费;高压分二期收费的,首期收费时间统一在每月20日,并于下月1-5日抄表后结清当月电费。

  ■新装客户在报装送电前应与供电企业协商确定交电费方式,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送电。已送电的客户如需改变收费方式或改变交费帐号应到供电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采用银行存折划收电费方式交付电费的客户,如需要电费发票,可凭交电费存折到供电部门索取当月发票。采用无承付托收电费的客户可到开户银行领取电费发票。

  ■客户如对电费结算有疑问,可持电费单到供电部门查核或至电:95598查询。

  ■客户因欠电费被供电部门停电,需付清电费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复电  

电费违约金特别提示  
  客户必须按期交纳电费,逾期要计收电费违约金,电费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至交纳日止。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八条,电费违约金按下列规定计算:居民客户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一计算,其他客户当年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跨年度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不足一元按一元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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