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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禅城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
2014-10-17 14:13【我要纠错】

【导语】:为保障我区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我区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对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我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乡居民实行差额救助的社会救济制度。

  第三条 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应当坚持“及时救助,应保尽保”和“城乡无差别”的原则。

  第四条 我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310元。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根据我区生活必需品的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调整额度由区民政局会同区财政、统计、物价部门确定,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各部门职责:

  (一)区民政局是我区组织和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各镇(街道)开展我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制定我区每年度最低生活保障资金预算和决算报告。

  (二)区财政局负责对区民政局提出的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年度计划进行审核,纳入预算草案安排,并对保障资金进行检查监督。

  (三)各镇(街道)、居(村)委会按照上级制订的实施办法和工作要求,组织、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第六条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是指有我区1年以上常住户口,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我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乡居民,主要有以下四类人员:

  (一)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或其法定赡养、抚养义务人没有赡养、抚养能力的居民;

  (二)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并由劳动部门出具其有正当理由仍不能就业的证明,且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三)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下岗基本生活费、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月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在职、下岗及退休人员;

  (四)其他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第七条 申请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属农村五保对象的;

  (二)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一般家庭生活水平,使用非生活必需的高档消费品或有超出家庭人员居住面积需要并用于牟利的房产或其他不动产的;

  (三)违反《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未落实节育措施和未缴清社会抚养费的;

  (四)领取失业救济人员以及无业、下岗等有劳动能力人员经劳动部门或其它部门两次介绍就业而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

  (五)由于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不履行赡养或抚养义务而造成被赡养人或被抚养人生活困难的;

  (六)因吸毒、赌博或其它违法行为造成生活困难的;

  (七)未经批准非法收养弃婴、弃童造成生活困难的;

  (八)购买商品房或其它物业不满5年的;

  (九)人户分离,不在本区行政区域内连续居住超过半年以上的;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下列人员:

  (一)夫妻;

  (二)父母与未成年的子女、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子女与无生活来源的父母(养父母、继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与子女亡故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四)兄、姐与父母双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

  (五)父母与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子女,尚在校就读的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子女。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收入是指家庭全体成员收入的总和,包括以下内容:

  (一)一年内的股份分红;

  (二)各类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各类劳动收入;

  (三)继承、接受赠予以及利息、红利、有价证券等收入;

  (四)各种养老金、退(离)休金、赡养费、抚养费等;

  (五)社会捐助、物业出租、家庭财产变卖及他人资助的资金;

  (六)各种一次性经济收入;

  (七)其他应计入的家庭收入。

  第十条 家庭收入按下列方法计算:

  (一)按本办法第九条所列范围累加计算;

  (二)按政策规定必须发给在职人员的工资、退(离)休人员的退(离)休金、失业人员的失业救济金,均属家庭收入;如果连续6个月以上领不到或未足额领到工资、退(离)休金、基本生活费等收入,经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或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禅城分局认定,或者经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禅城分局委托的部门认定,并出具有效证明后,按实际收入计算其本人收入。在职人员每月按规定上缴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不计入家庭收入。

  (三)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前已购买并正在使用的固定电话和电视机、冰箱、热水器等家用电器不影响申请救济。

  (四)在职及企事业单位的病退、内退人员,其收入按实际收入计算。

  (五)在职人员长期休病假,其个人收入按实际收入计算。

  (六)职工因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所领取的安置费、遣散费或一次性经济补偿在扣除家庭合理开支后要计入家庭收入。合理开支包括:家庭基本生活费;职工本人按规定每月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职工子女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应缴纳的书杂费;职工直系亲属的医疗费;职工异地安置购买自住的安居房所需经费,在用完安置费的前提下,不足部分允许用部分补偿金补足,但购房原则上按每人不超过10平方米,每户不超过50平方米计算。

  (七)从事个体经营或临时性工作以及从事其它有报酬劳动工作的,其收入无法界定时,按我区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八)具有劳动能力的失业、无业人员在重新就业前,其个人收入的计算:35岁(含35岁)以下的,其个人收入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36岁至48岁(含48岁)之间的,其个人收入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一半计算;48岁以上的,其个人收入可按无收入计算,但个人有其它收入的应计算其个人收入。

  (九)没有收入来源的残疾人或丧失劳动能力的申请人可分别凭残疾证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无劳动能力医疗诊断证明书,按个人无收入计算。

  (十)被安置就业的残疾人,个人收入按实际收入计算。

  (十一)一起居住生活的家庭成员同为我区户口但不在同一居(村)委会的,可在其中一个居(村)委会申请,但家庭收入应合并计算。

  (十二)家庭成员的户口一部分在我区(以下简称“我区家庭成员”),另一部分在异地的(以下简称“异地家庭成员”),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时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分别在户口所在地申请。我区家庭成员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时其家庭收入的计算方法为:

  1.我区家庭成员人均收入高于我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不予救济;

  2.我区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我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当异地家庭成员的收入高于其户口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时,先将我区与异地家庭各成员收入合并计算出家庭总收入,再将家庭总收入减去异地家庭成员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额,剩余部分为我区家庭收入;当异地家庭成员的收入低于其户口所在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时,我区家庭各成员的收入合计为我区家庭收入。

  (十三)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经批准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后,有劳动能力的应由居(村)委会安排参加公益性的劳动(如清洁、治安、义工等),不得拒绝参加;拒绝参加社区公益性劳动的,可由镇(街道)酌情扣发或减发其最低生活保障金。

  第十一条 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待遇的优抚对象等人员的抚恤金、优待金;

  (二)对国家做出杰出贡献,区(含区一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奖励;

  (三)独生子女的保健费;

  (四)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

  (五)丧葬费;

  (六)危重病特殊救助金、临时救济及自然灾害救济费;

  (七)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第十二条 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家庭,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居(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报《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表》,出具单位及家庭收入等有关证明材料,并提交户口簿、失业证、残疾证等有关证明的复印件。

  (二)居(村)委会在受理《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表》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所填报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三)居(村)委会对申请人的有关情况调查核实后,在本社区公告栏将申请人的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后由居(村)委会签署意见报镇(街道)进行审批。

  (四)镇(街道)在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情况进行核实,并签署具体审批意见,包括应否享受救济、救济金额等。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发给《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简称《低保证》);不符合条件的加具不审批的理由,由镇(街道)委托居(村)委会向申请人说明。

  (五)申请人凭《低保证》到所在镇(街道)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存折。

  (六)保障金按家庭人均收入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发放,其领取日期以作出批准之日的当月计算,领取期限为半年;领取期限届满后,应在届满前30日之内重新申请,如不重新申请,则取消其低保资格,收回《低保证》。

  (七)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收入发生变化时,居(村)委会应及时将情况反映给镇(街道),办理停发、减发或增加保障金的手续。

  (八)为鼓励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就业,促进自立脱贫,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就业上岗后,其家庭人均收入达到或超过低保标准的,继续保持一年的低保待遇。

  第十三条 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所需要的资金,根据区对镇(街道)财政体制负担。

  第十四条 最低生活保障金由区财政局集中发放。各镇(街道)每月将低保对象明细情况上报给区民政局,由区民政局审核后形成申请经费的书面报告提交给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审核后将低保资金直接拨付承担发放的银行,划入低保对象的个人账户。

  最低生活保障金不得以现金形式支付。

  第十五条 对在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期间家庭收入等情况发生变化而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继续领取或多领保障金的,由发放保障金的部门对其进行教育,并追回其已经领取的保障金。

  第十六条 对采用虚报或隐瞒实情、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冒领保障金的,由发放保障金的部门追回其已领取的保障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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