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本地宝 > 办事指南 > 佛山社保 > 佛山低保 > 佛山市南海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
佛山市南海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
2014-10-17 14:30【我要纠错】

【导语】:为保障我区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结合南海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保障我区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以及《佛山市建立和完善农村居民社会救助体系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乡居民实行差额救助的社会救济制度。

  第三条建立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应遵循保障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最低生活保障与法定赡养、抚养相结合,实行公开、平等、民主的原则。

  第四条区民政局负责我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委会在区民政局的指导下,负责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区民政局职责

  (一)组织调查研究,拟定我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具体政策,落实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并定期向区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汇报;

  (二)指导、督促、检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开展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三)负责我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管理及保障对象的核准;

  (四)负责制订我区每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支出预算;

  (五)负责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计算机网络管理,统计汇总,档案管理;

  (六)负责有关部门工作的协调;

  (七)组织、协调、指导各种社会力量开展社会帮扶工作。

  第六条 区财政部门职责

  (一)配合区民政局拟定我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及实施细则;

  (二)按照区民政局每月提交的城乡低保救济金的支出金额及时核拨给指定的银行代发;

  (三)对区民政局提出下一年度的保障资金的预算进行审核,并按用款计划核拨;

  (四)检查、监督保障资金的管理使用。

  第七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

  (一)按照上级制订的实施办法和工作要求,组织、落实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二)对申请者的收入情况、生活困难程度及其他相关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三)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定期核查;

  (四)为村(居)民提供咨询服务;

  (五)依法调查处理骗取、冒领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违法行为;

  (六)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初审报表统计和档案管理;

  (七)组织、协调、指导各种社会力量进行社会帮扶工作。

  第八条 村(居)委会职责

  (一)接受村(居)民的申请,组织对申请者的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和核实,加具意见后上报;

  (二)负责对保障对象进行民主管理和监督,在保障对象申请低保救济时,必须将对象基本情况在村(居)委会公示栏内公示3天;

  (三)为村(居)民提供咨询服务;

  (四)负责对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进行定期复核。

  第三章 保障对象

  第九条本办法所称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是指具有我区常住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我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村(居)民。主要有以下两类人员:

  (一)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义务人或者法定赡养、抚养义务人是没有赡养、抚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

  (二)对尚有一定收入的城乡居民,其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第十条 申请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一般家庭生活水平;

  (二)家庭有非生活必需的高档消费品、有超出家庭人员居住面积需要并用于牟利的房产或其他不动产的;

  (三)领取失业救济金人员以及无业、下岗等有劳动能力的人员经劳动部门两次介绍就业,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

  (四)家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参加劳动的;

  (五)因吸毒、赌博或者其他违法行为造成自身生活困难的。

  第四章 保障标准和形式

  第十一条我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镇“三无对象”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人均月收入360元,医疗救助金为每月45元;城镇居民为人均月收入320元,医疗救助金为每月45元;农村居民为人均月收入285元。以后将根据经济发展和群众生活水平的变化作适度调整。

  第十二条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的人员,属城镇居民的享受每月救济金360元和医疗救助金45元。属农村居民的实行五保供养,即保吃、保穿、保住、保医和保葬,对未成年人还得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

  第十三条 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人员,按我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实行差额救济。

  第十四条 有关部门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家庭,在住房、求职、医疗、教育、法律诉讼等方面给予必要的照顾和扶持。

  第五章 保障对象家庭收入计算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成员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下列人员:

  (一)夫妻;

  (二)父母与未成年的子女、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子女与无生活来源的父母(养父母、继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与子女亡故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四)兄、姐与父母双亡或父母无能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

  (五)父母与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子女,尚在校就读的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子女。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收入,是指家庭全体成员收入的总和,包括以下内容:

  (一)各类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各类劳动收入;

  (二)继承接受赠予以及利息、红利、有价证券等收入;

  (三)各种养老金、赡养费、抚养费等;

  (四)社会捐助款、物业出租及其他应计入的家庭收入。

  第十七条 家庭收入不稳定时,按申请时前6个月收入的平均款计算,家庭收入属一次性收入时,将其分摊到6个月计算。

  第十八条 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享受特殊待遇的优抚对象的抚恤金、优待金;

  (二)独生子女保健费,独生子女、纯女户奖励金;

  (三)丧葬费;

  (四)对国家做出突出贡献,区以上人民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九条 低保家庭经济收入的计算具体按南海区城乡低保家庭收入的计算方法执行。

  第六章 保障资金

  第二十条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由财政预算安排。目前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由区、镇(街道)、村(居)委会、村民小组按一定的比例负担。对个别无能力负担的村委会和村民小组,其低保费用由区、镇(街道)两级负担,以后视经济发展状况,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逐步过渡到区、镇(街道)两级财政负担。

  第二十一条区民政局、镇(街道)社会事务办必须在每年9月底前根据保障对象的人数及应补金额数,提出下一年度的预算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列入预算,报同级人民政府(办事处)同意后报同级人大批准,由同级财政部门列入年度支出预算计划。

  第七章 保障金申请审批发放程序

  第二十二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村(居)民,以共同生活的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户籍所在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报《南海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表》或《南海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表》,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影印件,并出具家庭成员经济收入及其他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三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家庭成员中有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可分别申请城镇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救济。

  第二十四条 村(居)委会对申请人所填报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签署意见后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上报区民政局审批。

  城乡低保对象的审批,原则上一年一次,低保对象享受低保救济金时间为批准当月至年底。如遇特殊困难,每月需增加低保救济对象的,镇(街道)社会事务办必须在每月3日前上报区民政局救济科,并及时为其补办申请材料,以确保新增对象在申报当月可领取低保救济金;如遇低保对象死亡或脱贫,应当在其死亡或脱贫后的下一个月,取消其低保救济资格,并由镇(街道)社会事务办负责通知其亲属或本人。

  第二十五条城乡居民享受保障金的有效期限原则上为一年,即从批准当月至年底。期满后,需继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应在当年9?10月向当地村(居)委会申请。如不重新申请,则取消其保障资格。

  第二十六条城乡居民低保救济金全部委托银行发放,区民政局对全区低保对象审批核定后,每月8日前编制《城乡低保资金发放表》报区财政局,13日前区财政局审核无误后,交由指定银行,同时将待发金划入专户,20日前银行将低保金划入低保对象个人帐户。

  第八章 监督处罚

  第二十七条城乡低保救济对象的申请获区民政局批准后,其姓名、住址,每月享受低保救助的金额等基本情况,须公开接受群众的监督。镇(街道)社会事务办负责在广播站公布本辖区城乡居民享受低保的情况,各村(居)委会在辖区内的公告栏将获区民政局批准的救济对象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布。

  第二十八条保障金申领人应如实反映家庭成员及家庭所有经济收入情况,不得以隐瞒、虚报、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违者由发放保障金的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追回已经取得的保障金。

  第二十九条 对最低生活保障救济工作实施不力,造成应保未保,或已保未保足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我区原出台的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手机访问 佛山本地宝首页

  • 2024佛山生育津贴最新政策

    职工应当享受的生育津贴,按照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计发。

  • 佛山市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023年12月26日,佛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新修订的《佛山市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办法》,通过强化积分制服务工作职责、细化积分制服务工作范畴、优化积分指标体系和业务办理流程

  • 广东育儿假最新规定2023

    2023年1月17日,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假期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推动育儿假、护理假等相关假期落实落地,明确奖励假和陪产假

  • 2023年佛山拟出台引进人才落户新政(附公告原文)

    2023年8月15日,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关于征求《佛山市引进人才落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众意见的公告,适用于符合佛山引进人才落户条件的非佛山户籍人员。详情见正文。

  • 2023年佛山最新医保政策一览

    想知道佛山2023年最新医保政策的小伙伴门看过来,本文将持续为大家整理佛山最新医保政策,供大家参考,详情见正文。

  • 2023顺德大良购车补贴政策最新消息

    想知道顺德大良最新购车补贴政策的小伙伴们看过来,本文将为大家收集整理顺德大良购车补贴政策最新消息,详情见正文。

  • 2023佛山阶段性提高公积金贷款额度政策解读

    2023年佛山拟提高最高可贷额度:缴存职工个人申请的,最高可贷额度提高至50万元,缴存职工家庭(夫妻双方)同时申请的,最高可贷额度提高至100万元。详见正文。

  • 2023佛山公积金贷款额度提高至50万政策原文

    佛山公积金贷款额度自2023年8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提高,缴存职工个人申请的,最高可贷额度提高至50万元,缴存职工家庭(夫妻双方)同时申请的,最高可贷额度提高至100万元。详见正文。

  • 2023年佛山阶段性提高个人公积金贷款额度通知

    佛山公积金贷款额度自2023年8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提高,缴存职工个人申请的,最高可贷额度提高至50万元,缴存职工家庭(夫妻双方)同时申请的,最高可贷额度提高至100万元。详见正文。

  • 国家助学贷款2023年提前还款利息退还公告

    家开发银行发布公告:对其承办的国家助学贷款(含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和高校助学贷款)在《通知》要求的免息范围内的提前还款利息予以退还。详见正文。

  • 2023佛山最低工作标准规定原文

    2021年12月1日起,佛山上调了最低工资标准: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900元/月;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8.1元/小时。

  • 佛山驾驶证学法减分热门问答汇总

    广东将在2021年3月25日正式推广互联网“学法减分”线上学习措施,最高可减6分!本文整理了部分热门问答供市民参考。

  •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