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资金筹集
第二十条 公租房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中央和省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
(二)政府财政年度预算安排资金。
(三)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四)土地出让净收益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
(五)通过创新融资方式及公积金贷款等筹集的资金。
(六)出租公租房及出租、出售配套设施回收的资金。
(七)通过货币配建形式收取的资金。
(八)企业投入的自有资金。
(九)村镇集体经济合作组织投入资金。
(十)发行企业专项债券。
(十一)社会捐赠的资金。
(十二)经当地政府批准可纳入公租房筹集资金使用范围的其他资金。
第二十一条 政府应建立保障性住房资金专用帐户,所有公租房资金必须纳入该专用账户,按照国家财政预算支出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二条政府性质的公租房及配套设施的租赁收益专项用于偿还政府建设的公租房贷款及利息、公租房及其配套设施的管理、维修、空置期的物业管理费用等。租金收入不足以偿还贷款及利息的差额部分,经政府批准可以其他收入的方式偿还。
其他投资主体建设的公租房租金收入,应优先用于归还公租房建设贷款及公租房的维护和管理费用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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