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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实施办法(修订)
2014-12-19 14:42【我要纠错】

【导语】:12月18日,佛山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通过了《关于修订佛山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实施办法的说明》。而该办法将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强我市扶贫助学工作的意见》(佛府〔2005〕92号)精神,确保我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市府办《印发关于佛山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助学实施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05〕228号)、市扶贫助学工作委员会《关于解决城乡特殊困难未成年人教育救助工作的通知》(佛扶字〔2005〕6号)、市政府《印发佛山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幼儿助学实施办法的通知》(佛府〔2008〕80号)、市府办《关于提高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生活费资助标准的通知》(佛府办〔2012〕54号)等相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修订我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实施办法。

  一、助学原则

  对符合本市资助政策条件,并就读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或成人高等院校大学新生实施全过程资助政策,确保各类教育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其中:就读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按市财政局、市教育局《转发省财政厅教育厅印发〈关于广东省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佛财行〔2011〕43号)执行;就读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按《佛山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实施意见》(佛财行〔2013〕75号)文件执行,本文不再重复。

  二、助学范围和对象

  (一)对具有本市户籍,并就读我市经区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备案)的幼儿园,满3周岁的家庭经济困难在园幼儿。

  (二)对具有本市户籍,并就读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学生。

  (三)对具有本市户籍,入读省内外全日制普通或成人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

  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条件

  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均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已领取区级以上民政部门颁发的《广东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和领取存折(以下简称“低保”家庭学生)。

  (二)属于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在社会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含在亲属家庭托养、寄养)的未成年人(以下简称农村“五保”学生)。

  (三)属于城镇“三无”救济对象(即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抚养义务人),在社会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含在亲属家庭托养、寄养)的未成年人(以下简称城镇“三无”学生)。

  (四)孤儿。

  四、资助项目和标准

  (一)学前教育给予保教费和伙食费补贴,每人每年3000元。

  (二)义务教育阶段给予生活费补贴,小学每人每年1000元;初中每人每年1500元。

  (三)入读省内外全日制普通或成人高校大学新生给予一次性学费及路费资助:专科层次的省内补助4500元,省外补助5000元;本科层次的省内补助5500元,省外补助6000元,以保障学生顺利入学。

  五、申请及审批程序

  (一)申请时间:就读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阶段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时间为每学期开学后20天内;入读省内外全日制普通高校的大学新生,申请时间为每年9月20日前;入读省内外全日制成人高校的大学新生,申请时间为1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审批程序:

  1.申请、审批程序。

  (1)入读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阶段受助学生填报《佛山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申请表》(附件1),提交相关资料,向就读学校(幼儿园)提出申请;就读学校(幼儿园)进行初审,对审核无误的复印件证件签盖“与原件相符”印章,签署审核意见;由学校(幼儿园)将《佛山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申请表》,连同相关证件复印件,送镇(街)教育部门审核,签署镇(街)审核意见;由镇(街)教育部门将《佛山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申请表》及相关材料报区教育部门审批。区教育部门填报《佛山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发放汇总表》(附件2)和《佛山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发放明细表》(附件3),向区政府申请拨款,并由财政部门直接将资助资金划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领取民政救助金存折或集中供养机构银行账户。

  (2)入读省内外全日制普通或成人高校大学新生填报《佛山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申请表》(附件1),提交相关资料,向户籍所在区教育部门提出申请。区教育部门填报《佛山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发放汇总表》(附件2)和《佛山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发放明细表》(附件3),向区政府申请拨款,并由财政部门直接将资助资金划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领取民政救助金存折,社会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学生划入学生本人的银行账户。

  2.需提供资料清单。

  (1)“低保”家庭学生:提交户口簿、《广东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低保金领取存折(相关证件提供原件和复印件,下同)。

  (2)农村“五保”学生:提交户口簿、《广东省农村五保供养证书》、五保金领取存折(在社会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学生提供该机构开具的证明,证明参考格式见附件4)。

  (3)城镇“三无”学生:提交户口簿、《广东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低保金领取存折(在社会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学生提供该机构开具的证明,证明参考格式见附件4)。

  (4)孤儿:提交户口簿、镇(街)民政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孤儿发放金领取存折(在社会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学生提供该机构开具的证明,证明参考格式见附件4)。

  (5)学校对学生所提交资料有异议,由学生本人提交户籍所在镇(街)民政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

  (6)入读省内外全日制普通或成人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除提交以上材料外,还需提供经广东省招生考试机构核发的《新生录取通知书》。

  六、资金来源及发放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资金由各级财政全额负担,纳入财政每年年度预算予以保障。

  (二)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资金由学生学籍所在区财政负担,即市属学校由市财政负担,区属学校由区财政负担。

  (三)入读省内外全日制普通或成人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助学资金由学生户籍所在区财政负担。

  (四)就读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助学资金按学期发放;入读全日制普通或成人高校的大学新生,助学资金实行一次性发放。

  (五)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阶段在社会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学生,助学资金统一划入集中供养机构的银行账户,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资金,划入领取民政救助金存折;入读省内外全日制普通或成人高校在社会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学生,助学资金划入学生本人的银行账户,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资金,划入领取民政救助金存折。所有助学资金不得采取现金方式发放。

  七、有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

  切实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工作,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是我市一向的民生实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区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切实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二)建立健全资助档案制度。

  建立健全各类教育资助档案制度,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件复印件、《佛山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申请表》(附件1)、《佛山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发放汇总表》(附件2)、《佛山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发放明细表》(附件3)以及资金申请、划拨等资料按学年整理装订成册,形成专门的资助档案资料,由学校、教育部门集中保管,以便接受监督检查。

  (三)落实资助经费,强化资金管理。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各区财政要设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专项资金专户,封闭运行。财政每年预算安排的资助经费资金划入该专户管理,每学期支付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资金直接从专户划拨,确保专款专用。健全财务审计和监督机制,加强资金监管,提高使用效益,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挤占、挪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资金。加强审核,严禁虚报、冒领、套取、挤占、挪用、截留财政资金等行为,一经查实,除收回财政资金外,还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加大宣传力度,形成良好氛围。

  各区、各学校要认真学习,准确把握相关资助政策。通过学校、媒体、网站等开展多种形式政策解读和宣传工作,使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使广大学生及时了解受资助权利,为资助政策的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确保资助政策落实到位。

  (五)按时报送相关报表。

  各区要在每学期划拨资金后10日内,按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大学新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的实际发放情况填写《佛山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发放汇总表》(附件2)和《佛山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发放明细表》(附件3)报市教育局进行备案管理。

  八、其他

  (一)本文实施后,下列文件相继取消。

  1.市府办《印发关于佛山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助学实施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05〕228号)。

  2.市扶贫助学工作委员会《关于解决城乡特殊困难未成年人教育救助工作的通知》(佛扶字〔2005〕6号)。

  3.市政府《印发佛山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幼儿助学实施办法的通知》(佛府〔2008〕80号)。

  4.市府办《关于提高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生活费资助标准的通知》(佛府办〔2012〕54号)。

  (二)市财政局、市教育局《转发省财政厅教育厅印发〈关于广东省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佛财行〔2011〕43号)提到与佛府办〔2005〕228号和佛扶字〔2005〕6号相关政策以本文替代。

  九、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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