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佛山市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服务管理办法有了新的调整,那么,具体在哪些方面有所调整呢?本地宝小编为你进行佛山市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服务管理办法。
一、《佛山市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服务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与意义
截止2014年1月底,我市统计流动人口3968171人,异地务工人员近147万人,居住一年以上的流动人口约240万人。伴随流动人口数量的不断增加,利益诉求也在发生变化,传统的流动人口工作理念、工作模式亟待创新和突破。我市2006年制订的《佛山市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已严重不能满足我市流动人口服务与管理的工作要求。为满足服务和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提升流动人口的满意度和幸福感,提升我市的社会治理水平,根据省关于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最新法规、政策和我市关于加强社会建设、建设人民满意政府方面的文件要求,市流管办对《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研究,在考察、调研及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佛山市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办法》的起草过程
今年2月开始,市流管办会同市编办、公安、人社、教育、住建等部门组成调研组,开展了全面深入的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服务管理调研。调研组通过实地走访五区村(居)流管服务站、出租屋以及组织市、区、镇(街道)和村(居)相关部门负责人召开专题座谈会,进一步了解了全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现状;考察了广州、东莞和中山等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并对流动人口积分制服务管理、出租屋管理、流管机构设置、信息化建设、协管员管理等工作进行了专题研究,为修改《暂行办法》奠定了坚实基础。《办法》初稿形成后,先后两次征求各区、市直各有关单位的意见,第一次收到意见、建议55条,第二次收到意见、建议52条。在充分吸收各区和各部门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市流管办于6月6日召开各区流管办专职副主任和市教育、公安、人社、住建、卫计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座谈会,针对与会单位提出的意见、建议进行了认真研究、讨论和吸收,并于6月12日-20日(7个工作日)在佛山市政府网和佛山市流动人口服务信息网征询公众意见,并对群众、媒体等提出的问题进行答疑解惑,现形成《办法》送审稿,提交市政府审议。
三、《办法》的制定依据
1、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
2、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
3、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4);
4、关于印发《佛山市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5、中共佛山市委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建设的意见》;
6、中共佛山市委办公室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佛山市“十二五”时期社会建设规划纲要》的通知;
7、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建设人民满意政府行动方案(2014-2020年)》的通知。
四、《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七章,三十八条。
第一章是总则,共四条。主要介绍了《办法》的制定依据,界定了流动人口、出租屋、异地务工人员等概念,明确了《办法》的指导原则和各级政府在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服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等。
第二章是机构和职责,共四条。主要介绍了市、区、镇
(街道)三级流管办和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职责,村(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机构设置标准,流管业务的公开原则以及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机构专管员的主要工作职责等。
第三章是流动人口服务,共十条。主要介绍了流动人口享受公共服务的依据,流动人口可以享受的权益和公共服务内容,人社、教育、公安、卫计、住建、司法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文化、体育等部门在提升流动人口公共服务水平上所负的主要职责等。
第四章是流动人口管理,共八条。主要介绍了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变更、注销等)的时间、申报途径,流动人口办理居住证所需材料、办理地点,居住证不予发放的几种情形,居住证延期的时间、路径,居住证注销、损坏、遗失等情形的处理办法等。
第五章是出租屋管理,共七条。主要介绍了禁止出租的房屋类别,出租人和承租人的主要义务,报送房屋租赁的信息内容、报送时间和报送主体,政府部门在管理出租屋工作中的主要职责以及推动社会力量加强出租屋管理的主要路径等。
第六章是法律责任,共四条。主要介绍了流动人口、出租屋主、中介机构、用人单位等违反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公安、住建、卫计、流管办等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工作职责应承担的责任后果等。
第七章是附则,共一条。主要介绍了《暂行办法》的失效时间和《办法》的施行时间。
五、《办法》的亮点
(一)标题更人性化
2006年版的《暂行办法》与2014年版《佛山市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标题对比:1、服务调整至管理之前,显示政府对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认识和态度发生了改变,对服务的重视程度明显增加,与我市关于加强社会建设和建设人民满意政府的初衷是一致的;2、将流动人员改为流动人口,表述上更人性化。
(二)对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的界定更清晰
《办法》第二条第一款所称的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进入本市行政区域居住的人员”,以前所称流动人员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进入本市暂住三日以上的人员”,这种对流动人口概念的界定与人口的流动性特点及现状更符合。第2款所称出租屋是指“除宾馆、旅店、招待所外,公民私有或单位所有的出租于他人用于居住的房屋”,以前所称出租屋是指“旅馆业以外以营利为目的,公民私有或单位所有的出租于他人用于居住或其他使用的房屋”,这种改动,删除了“以营利为目的和出租于其他使用的房屋”的情况,主要是基于我市目前的出租屋实际,大量的出租屋是在城中村或城乡结合部,从管理的实际需要出发,管理对象不仅仅是营利型的出租屋,也包括非营利的出租屋;同时,排除了出租其他使用的情形,近仅包括出租于他人居住的房屋,更便于治安管理,提高社会安全感。
(三)对政府责任的认定更清楚
《暂行办法》并没有明确对政府责任的认定,《办法》第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服务管理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逐步实现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服务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该规定明确了各级政府的责任,且把服务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更有利于保障基层服务管理工作的开展。
(四)对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专管员的职责要求更明确
新《办法》第八条“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专管员的主要工作职责是:1、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居住登记及居住证的受理、发放工作;2、开展房屋租赁信息采集及登记(备案)工作;3、流动人口、出租屋日常巡查、走访及登记、注销等动态管理工作;4、发现并向有关部门报告违法犯罪线索、治安隐患和计生、消防等管理问题,协助查处涉出租屋和流动人口的违法违规行为;5、配合上级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机构、本村(居)等开展对流动人口和出租屋主的政策宣传、发动工作;6、上级交办的其他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服务管理工作。该职责的明细化有利于指导基层开展具体实际的工作。
(五)首次明确流动人口服务内容和服务部门的职责
新《办法》第三章第九条规定“流动人口的服务实行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制度,建立积分制体系,根据积分分值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
流动人口在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下享有下列权益和公共服务:1、参加社保;2、参加任职资格评定或考试;3、传染病防治;4、法律服务援助;5、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6、居住地社区组织活动和社会事务管理;7、随迁子女免费接种疫苗;8、随迁子女享受免费义务教育;9、申领机动车驾照,机动车注册登记;10、港澳地区商务签注手续;11、孕前检查、惠民平价产房;12、积分申请入户。
人社行政部门:提供就业机会,加大劳动监察、劳动仲裁,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审核积分入户申请。
公安行政部门:提供社会治安管理服务,户口迁移。
教育行政部门:随迁子女入读公办学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享受预防接种、预防传染病、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防控、诊断与鉴定。
住建行政部门:加大保障房供给,健全公租房制度,扶持工业园区、企业建设员工宿舍。
司法机关、公会、共青团、妇联:普法宣传,法律服务,法律援助。
文化、体育部门:加大图书馆、文化、体育等文体设施免费开放力度。
用10个条文细分和明确规定了流动人口的服务内容和政府部门的服务职责,凸显了我市高度重视流动人口的工作、生活实际需要,从行动上推动其融入佛山的态度。
(六)首次添加信息化管理内容
流动人口办理、变更、延期和注销居住登记及办理居住证的,均可以通过居住地村(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机构或通过网络信息系统办理,该规定节约了流动人口的实际成本,也提高了政府部门的管理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