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2016年佛山市退役军人安置条例》退役军人安置条例都有哪些?退役士兵一次性补助多少?详情请看正文
第一条 为做好我省退伍义务兵的安置工作,根据国务院发布的《退伍义务 兵安置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退伍义务兵是指在我省安置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 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下列人员:
一、服现役期满(包括超期服役)退出现役的;
二、服现役期未满,因下列原因之一,经部队师级(含师)以上机关批准提 前退出现役的;
(一)因战、因公负伤(包括因病)致残,部队发给《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证》 的;
(二)经驻军团级(含团)以上医院证明,患病基本治愈,但不适宜在部队 继续服现役以及精神病患者治疗半年未愈的;
(三)部队编制员额缩减或因国家建设需要退出现役的;
(四)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非本人退伍不能维持家庭生活,并经家庭所在 地的县、市辖区民政部门和人民武装部证明退出现役的。
第三条 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必须贯彻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和妥善安 置、各得其所的方针。
第四条 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县(区)以上 人民政府设立接待安置退伍军人办公室,负责办理退伍义务兵安置的日常工作。各级退伍安置办公室是同级人民政府的常设机构,设在民政部门,配备专职人员, 所需人员及编制按省政府的规定执行。乡、镇接待安置退伍军人工作由民政干部承办。武装、计划、科委、劳动、人事、公安、粮食、财政、税务、工商、金融 等部门应协助退伍安置部门做好退伍义务兵的安置工作。
接收安置退伍义务兵所需经费,由同级地方财政纳入预算,主要用于退伍义 务兵的接待、两用人才的再培训和帮助解决生活、治病困难。
第五条 接收退伍义务兵时间,接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当年的规定执行。因 气候或地理条件原因,经国防部批准提前或推迟退伍的,可相应提前或推迟接收。
第六条 退伍义务兵回原征集地时,当地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街道办事 处和各居民委员会应热情接待,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
退伍义务兵在返回原籍途中,交通部门应优先给予购票、托运行李。军供站、 接待站、招待所、旅站应保证他们的食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