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禅城区新市民积分入户入学制度
2018-12-13 13:25【我要纠错】

【导语】:新市民积分入学公告!积分入学“年度大戏”拉开了帷幕! 一起来看看详情

  ➤积分排名规则

  积分入学:全区范围内统一排名。

  积分入户:按全区进行排名,每季度排名一次。

  注意

  1.在总积分相同、排名并列的情况下,根据新市民个人素质、参保情况、居住情况3项指标的所得分数依次分别排名,如排名依然并列则按提出申请的时间先后确定积分排名。

  2.新市民积分达到积分入学、积分入户资格积分分值并经公示无异议,则获得入学、入户资格。达到入学资格积分分值的新市民,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学位,不服从安排者视为放弃入读资格;获得《新市民积分入户卡》的新市民须在入户卡有效期内办理入户手续。

  ➤积分申请受理时间

  积分入学:每年4月至6月(2017年4月5日-5月5日)

  积分入户:正常工作日

  ➤服务对象

  1、持有禅城区有效居住证且在佛山市居住记录累计满半年的新市民;

  2、具有合法监护人资格的禅城区新市民或禅城区户籍居民可为其监护的非本市户籍儿童申请积分入学。

  注意

  ①居住记录以居住证登记信息为准,可累计计算,满半年即可。积分入学从申请年度5月30日(含当日)往前推算;积分入户从申请积分之日往前推算。

  ②积分入学是新市民或禅城区户籍居民通过申请积分为其非本市户籍(不包括台湾和外国籍)适龄子女或被监护人(满6周岁不超7周岁)获取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小学一年级或初中一年级资格;积分入户是新市民通过申请积分获取入户禅城资格;

  ③积分入学按就高原则,只取夫妻一方的积分。

  ➤申请条件

  积分入学:积分累计达到30分及以上的服务对象可以为其非本市户籍适龄子女或被监护人申请积分入学。

  积分入户:

  新市民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可以申请积分入户:

  1、持有禅城区有效居住证且积分累计达到30分;

  2、提出申请的上一个自然月在佛山缴纳社会保险费;

  3、在法定工作年龄内;

  4、在禅城区内有户口迁入地址(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不能作户口迁入地址)。

  ➤有下列情形之一,取消申请积分入学、积分入户资格:

  积分入学:

  1、新市民提供虚假申请材料;

  2、新市民作虚假承诺。

  积分入户:

  1、刑事犯罪;

  2、新市民提供虚假申请材料;

  3、新市民作虚假承诺。

  办理程序

  1.申请受理。申请人携带所需材料到所属镇街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申请受理。

  申请人积分材料按要求一次性提交,申请受理后不再受理补交新材料(审核评分单位要求补充的材料除外)。

  2.录入信息。窗口工作人员将积分材料录入市积分信息系统,录入完毕后积分材料移交镇街积分办存档。

  3.审核评分。相关职能部门登陆积分系统对积分材料进行审核评分。

  申请人的积分材料经审核未通过、相关部门要求其提供原件当面核实的,申请人应配合提供,否则视为放弃该项积分。

  4.积分汇总。区积分办汇总积分结果,并提供积分查询,新市民可登录佛山市新市民服务信息网查询个人积分;申请人对积分结果有异议,可在积分结果公开查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镇街积分办提出复核申请。积分复核期内未申请复核的视为认可公示的积分,逾期不予受理复核。申请人对区、镇(街道)积分办复核处理结果不服的,可在处理结果送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市积分办申请复核。

  5.资格公示。积分入学:公布年度积分入学资格积分分值,并对达到当年积分入学资格积分分值的申请人进行资格公示;积分入户:每季首月15日前对上一季度获得积分入户资格申请人进行公示。新市民可通过佛山市新市民服务信息网或禅城区人民政府门户网查询本人是否具有资格。

  申请材料

  为节省等候和办理时间,请申请人按下列序号整理好所需提交的积分材料;同样的证明材料,如内容相同的关系证明等,只需提交一份,无需重复提交。

  积分入学必备材料:

  (一)《禅城区新市民积分申请表》,收原件(1份)。

  (二)居民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申请人以曾用名申请,需同时提交户籍地公安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

  (三)《广东省居住证》,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四)户口薄或子女《出生医学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申请人以合法监护人名义为学龄儿童申请,应提供相应的关系证明。

  积分入户必备材料:

  (一)《禅城区新市民积分申请表》,收原件(1份)。

  (二)居民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申请人以曾用名申请,需同时提交户籍地公安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

  (三)《广东省居住证》,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四)佛山市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收原件(1份)。

  (五)户口薄,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六)本人签名的无犯罪记录承诺书,收原件(1份)。(注:无犯罪记录承诺书暂无固定格式,由市民自行书写,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本人承诺无犯罪记录、签名确认)

  (七)迁入地址的相关证明材料,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注意:申请人请自行保管好迁入地址证明材料的原件,取得入户资格的申请人须携带相应的材料原件和入户卡到公安部门办理迁入手续。

  1.迁入自有房产的,提供房产证。

  迁入房产为申请人与他人共有的房产的,需同时提供其他房产共有人放弃做户主的公证书。

  2.入户地址属父母或配偶房产的,提供房产证和关系证明。

  3.入户地址属单位房产的,提供房产证,和产权单位同意分配、安排居住并同意入户的证明。

  4.入户地属本人长期租赁的公租屋的,提供房管部门出具的政府产权房屋安排(租赁)使用证明。

  5.迁入亲戚朋友家庭户(不含政府公共租赁房家庭户)的,提供户主同意迁入证明(签字加按指模)、房产证、户主户口簿首页及身份证。

  6.迁入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同意迁入证明(盖公章)、加盖公章的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复印件(加盖公章后复印一份交至行政服务中心受理窗口)。

  7.迁入租赁住宅房屋的,提供政府房管部门出具的登记备案证明和房屋所有人同意迁入证明。

  (点击向上滑动可查看更多内容)

  新市民积分指标及分值计算方式

  

  申请受理点

  产权房所在地或居住地镇街行政服务中心:

  南庄镇行政服务中心:南庄镇紫洞南路106号南庄商业广场A1座四楼;

  祖庙街道行政服务中心:朝安北路25号(积分入学祖庙街道可延伸到各村(居)委会行政服务中心受理;)

  石湾镇街道行政服务中心:惠景路17号;

  张槎街道行政服务中心:张槎三路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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