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佛山医疗争议行政处理要如何申请呢?跟着佛山本地宝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二、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行政处理,涉及市直医院的,向市卫生局提出申请;涉及区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的,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区卫生局提出首次申请。
三、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书面申请后组织初步审查,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将查处情况书面告知申请人/办结;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申请人延期理由。但是,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四、当事人既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卫生行政部门已经受理的,终止处理。
五、投诉中涉及医疗专业问题的,通常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会向当事人提出建议。
六、卫生行政部门以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作为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的依据。若定为医疗事故,涉及的赔偿等民事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也可由当事人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亦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七、调解时,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