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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南海区宅基地变更登记办理指南(条件+材料)
2018-07-11 17:47【我要纠错】

【导语】:南海区宅基地变更登记到底应该怎么办?在哪里办?佛山本地宝小编为您解答!

  变更登记

  宅基地或宅基地及地上房屋已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因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号码,不动产坐落、界址、用途、面积,房屋结构等状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可按本规定申请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

  需要什么材料?

  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

  3、变更证明材料;

  4、不动产权证书(含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书或房地产权证书,共有的房屋还应当提交共有证);

  5、宗地红线图(若需重新权籍调查的,需提供不动产权籍调查表、界址标示表、界址签章表);

  6、房屋平面图(若需重新权籍调查的,需提供测绘部门出具的房屋平面图(含测绘报告、房屋调查表))。

  申办流程

  申请人携带相关材料前往不动产所在镇(街道)行政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由镇(街道)不动产登记窗口受理。镇(街道)不动产登记中心对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有必要时需现场勘测),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在行政审批承诺时限内完成登簿、缮证、发证工作(有必要时需公告)。

  变更登记适用于以下情形:

  1、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号码的变更登记

  不动产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号码发生改变的,申请人可按本规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申请材料中“3、变更证明材料”包含:(1)身份变更证明材料;(2)单位产权除因行政区划调整之外的原因变更名称的另需提交《土地增值税纳(免)税证明》和《契税完(免)税或不征税凭证》。

  2、房地坐落的变更登记

  宅基地或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的坐落发生改变的,申请人可按本规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申请材料中“3、变更证明材料”包含:证明不动产坐落的街道、门牌号等变更材料。

  3、房屋改建、扩建(房地均已登记)的变更登记

  申请人申请农村住宅改建、扩建的,不涉及用地红线发生改变的,按相关规定完成报建验收后,可按本规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涉及用地红线发生改变的先按《佛山市南海区农村宅基地用地审批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办理用地手续,完成报建验收后,可按本规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申请材料中“3、变更证明材料”包含:(1)房屋符合报建验收材料(含《农村居民自建住宅规划施工验收备案意见表》);(2)涉及红线变化另需提供用地批准文件(含《农村住宅建设用地许可证》)。

  4、分割的变更登记

  宅基地或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经规划部门同意分割的,申请人可按本规定申请办理分割变更登记。

  申请材料中“3、变更证明材料”包含:(1)有坐标的宗地分割示意图;(2)规划部门同意宗地分割的意见;(3)涉及同一宗地多间房屋的分割,涉及因土地分割而宗地多间房屋的分割需提供:按栋的房屋测绘报告。

  5、合并的变更登记

  宅基地或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经规划部门同意无缝合并的,申请人可按本规定申请办理合并变更登记。宅基地合并后的土地面积不得超过160平方米。登记时附记部分应注明“属合并变更, 宗宅基地合并后土地面积为 平方米”。

  申请材料中“3、变更证明材料”包含:(1)有坐标的宗地合并示意图;(2)规划部门同意宗地合并的意见。

  符合以下特殊情形的,申请人可按本规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情形一:

  1990年之前(含1990年)核发的土地证,证载图形、面积与实测不一致的,若房屋自发证之日起至今无改建、扩建的,经公告无异议,按房屋实测基底形状、面积办理变更登记。

  申请材料中“3、变更证明材料”包含:在《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和《佛山市南海区不动产登记实地查看笔录》中增加申请人承诺房屋自发证之日起无改建、扩建的内容。

  情形二:

  对于没有坐标的土地证,若四至不变、红线形状不变、证载面积与实测不一致的,若房屋自发证前建成且至今无改建、扩建的,经公告无异议,按实测面积办理变更登记。

  情形三:

  因测绘技术限制、地形底图有误等原因导致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现状与证载不一致的,若宅基地实测面积差异在3平方米以内或房屋实测面积差异率在5%以内的,可按实测情况办理变更登记;若实测面积差异率超出上述标准的,房屋自登记之日起无改建、扩建的,由村(居)委会加具意见确认或经登记部门工作人员现场实勘确认后,经公告无异议,申请人可按本规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情形四:

  房屋建基线(建筑物基地占地实线)与原不动产权证书的宗地红线范围有一定的移位(有重叠),面积不变的,经公告无异议,可按实际基底面积办理变更登记。若房屋建基线(建筑物基地占地实线)与原不动产权证书的宗地红线范围有一定的变形,但面积不变的,参照执行。

  村(居)范围内成片房屋建基线(建筑物基地占地实线)与多个土地证的宗地红线整体偏移的,应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组织相关权属人收集材料,一并予以理顺。

  情形五:

  80年代末90年代初总登记时期核发的宅基地土地证、房屋所有权证,原土地证证载用途为蚕房、榨油用地、猪(牛)栏等农业用途,但房屋实际为住宅用途。若已建成永久性住宅,证载权属人属于农村宅基地权益资格名录库的,可按本规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转为住宅用途。

  申请材料中“3、变更证明材料”包含:证载权属人属于名录库成员的证明材料(由村(居)委会出具)。

  情形六:

  无坐标的土地证,档案记载的“使用土地总面积”、档案附图计算的面积不一致的,以档案记载的“使用土地总面积”为原则,并参考实际用地现状,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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