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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录用招聘调动人员市内迁移指南
2022-11-28 16:35【我要纠错】

【导语】:经市(区)组织部门、人社部门、人才服务机构确认,市(区)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录用、招聘、调动的本市户籍的公务员、各类在职人员、高校毕业生,以及经批准的随迁人员,可以在工作所在地申请入户。详见正文。

  一、办理对象

  佛山市户籍的中国公民。

  二、办理条件

  经市(区)组织部门、人社部门、人才服务机构确认,市(区)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录用、招聘、调动的本市户籍的公务员、各类在职人员、高校毕业生,以及经批准的随迁人员,可以在工作所在地申请入户。工作所在地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可在实际居住地申请入户。

  三、办理材料:

  1、按要求填写的《佛山市内户口迁移申请表》。

  2、申请人、随迁人的居民身份证(年满16周岁或以上必须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本人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如遗失的,提供居民身份证或按规定出示电子证照证明身份及《遗失申明》)。

  3、市(区)组织部门、人社部门、人才服务机构等市(区)人才管理部门出具的入户证明。

  属普通高校毕业生的需提供由上述部门加具公章的报到证复印件,属录用、招聘、调动的需提供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国(省)属单位调动或录用公务员派驻本市工作的,提供国(省)属单位调动或录用证明及我市接收单位证明。

  持优粤佛山卡入户的提供人社部门的《优粤佛山卡人才信息表》(由受理窗口打印)。

  4、入户地址房产证件。属配偶或父母、子女房产的,同时提供产权人的居民身份证及与申请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属单位房产的,同时提供产权单位同意分配、安排居住并同意入户的证明;

  属个人租赁住宅房屋的,同时提供政府房管(或流管)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并由产权人持身份证现场签署同意入户声明书或提供产权人同意入户公证书。

  共有产权住宅房屋(夫妻共有或父母与未成年子女共有的除外),只允许拥有产权大于或等于共有人平均数的一名产权人及相关亲属入户。如超过一人满足上述条件的,需提供其他满足条件的共有产权人放弃入户公证书、律师见证书或现场签署放弃入户声明书。夫妻共有或父母与未成年子女共有的,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5、迁入政府产权租赁房屋(保障性住房、直管公房、人才公寓等)的,提供政府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使用证明。

  6、入集体户的,提供本人及配偶和本人户内父母子女在市内无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的房地产登记信息查询凭据。

  入工作单位集体户的,还需提供单位同意入户证明及集体户口簿地址页;

  入人力资源公共服务机构集体户的,还需提供《佛山市人才引进入户核准表》;

  入政府公共集体户的,还需在《佛山市内户口迁移申请表》上注明。

  7、入亲友家庭户的,提供入户地址房产证件,居民户口簿;户主和产权人的居民身份证;申请人与户主的亲属关系证明(未提供的,与户主关系登记为非亲属),户主和产权人现场签署同意入户声明书或提供同意入户公证书。每一家庭户只允许非直系亲属挂靠搭户一次。

  8、配偶随迁的,提供结婚证;父母、成年子女随迁的,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未成年子女随迁的,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材料、父母的结婚证,父母离婚的,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法院判决书。父母离婚的未成年人户口跟随抚养权属方(经抚养权属方同意可跟随另一方,由抚养权属方现场签署同意声明书或提供公证书、律师见证书)迁移。

  注:以上需审核证明材料(其中1-3为必选项,4-7选其一,8为如有则必选项),证明及户口迁移证收原件,证件查验原件收复印件。

  四、办理流程

  (一)窗口办理

  预约方式:

  个别窗口由于业务量过大,采取“全预约”(即须先预约才能办理)的方式办理业务。

  佛山市公安机关各户政窗口地址及联系电话

  办理程序

  1、提出申请。到迁入地公安机关户政窗口申请。

  2、审核审批。迁入地公安机关进行审核、审批后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3、办理入户。

  办理地址

  1、禅城分局“公安一门式”大厅;

  2、南海分局、顺德区公安局、三水分局、高明分局各派出所户政窗口。

  (二)网上办理

  通过“粤省事”微信小程序或广东省政务服务网(http://www.gdzwfw.gov.cn/)办理

  1、申请人网上填写表单申请。

  2、上传所需审核的资料。

  3、户政部门网上初步审核。须补充修正材料的,退回补充。材料齐全的,完成预受理,短信或电话通知申请人。

  4、申请人持所需材料到申请入户地户政窗口办理。

  注:线上办理只是预受理,预受理通过后还需申请人带齐资料到前台正式申办

  五、办理时限与费用

  办理时限:符合入户条件,证明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入户。

  收费标准:办理不收费(证件按以下标准收取)。

  1、丢失、损坏补办及过期失效重办户口迁移证,4元/证(粤价费(1)函[1994]57号及财综[2012]97号)

  2、丢失、损坏补办居民户口簿,10元/本(粤价[1996]238号及财综[2012]97号)

  3、丢失、损坏补办集体户口簿,40元/本(粤价[1996]238号及财综[2012]97号)

  4、换领居民身份证,20元/证(粤价[2004]24号)

  5、丢失、损坏补领居民身份证,40元/证(粤价[2004]24号)

  6、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10元/证(粤价[2004]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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