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最新消息:2017年4月1日起,本市取消或停征41项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中包含收养登记费。
收养人的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三十周岁;
5、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年龄应相差四十周岁。
送养人的条件
1、孤儿的监护人;
2、社会福利机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4、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关系子女的亲生父母;
5、继子女的亲生父亲或亲生母亲。
被收养人的条件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备注:根据收养对象的不同其规定的条件也不同。
1、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下列条件限制:
被收养人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送养人为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父母;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及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2、华侨收养三代以内的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3、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与收养一名的限制。
4、另外,收养继子女的,可以不受下列条件限制:
(1)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2)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3)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三十周岁;
(4)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
办理材料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
1、送养人的申请书;
2、送养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均为复印件);
3、送养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生育状况证明;
(注:监护人为送养人的,须提供监护责任证明;送养人一方死亡的,须提供死亡证明。)
4、派出所或者公证处出具的送养人、被收养人、收养人三者之间关系的有效证明;
5、年满10周岁的被收养人须提供本人同意送养书面意见;
6、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出具的收养人、被养人的收养体检证明;
7、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半身合照2寸3张,被收养人半身照1寸3张,均为彩照。
收养社会弃婴
1、收养人的申请书;
2、弃婴检拾地的派出所出具检拾弃婴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有效证明;
3、弃婴公告证明;
4、收养人提供经常居住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情况证明;
5、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均为复印件);
6、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经济收入、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7、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出具的收养人、被养人的收养体检证明;
8、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半身合照2寸3张,被收养人半身照1寸3张,均为彩照。
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
1、收养人的申请书;
2、检拾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检拾弃婴证明;
3、福利机构应当出具弃婴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写明接收时间、地点、接收人、身体状况、如何处理等)、抚养过程(成长报告)简介、与收养人签订的协议书、院长身份证复印件、院长签名的送养证明书;
4、弃婴(童)公告证明;
5、收养人的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均为复印件);
6、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经济收入、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7、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出具的收养人、被养人的收养体检证明;
8、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半身合照2寸3张,被收养人半身照1寸3张,均为彩照。
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1、收养人的申请书;
2、有抚养义务人同意送养意见;
3、送养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均为复印件);
4、送养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生育状况证明;
5、送养人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送养人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有效证明;
(注:监护人为送养人的,须提供监护责任证明;送养人一方死亡的,须提供死亡证明。)
6、年满10周岁的被收养人须提供本人同意送养书面意见;
7、收养人的申请书;
8、收养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均为复印件);
9、收养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生育状况证明;
10、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经济收入、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11、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出具的收养人、被养人的收养体检证明;
12、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半身合照2寸3张,被收养人半身照1寸3张,均为彩照。
办理流程
1、提交申请
申请人向市、区民政部门提交申请;
2、受理申请
市、区民政部门核验材料,受理申请;
3、审批申请
市、区民政部门审批;
4、办理结果
市、区民政部门通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办理地址
办理费用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