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佛山办理中外合作开办学前教育机构审批业务需要满足什么条件?佛山本地宝为你提供办理该业务的相关信息,可以了解一下。
办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03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372号发布)第九、十、十一条的规定,申请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教育机构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2、 中外合作办学者可以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作为办学投入。
中外合作办学者的知识产权投入不得超过各自投入的1/3。但是,接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邀请前来中国合作办学的外国教育机构的知识产权投入可以超过其投入的1/3。
3、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 并具有法人资格。
4、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参照国家举办的同级同类教育机构的设置标准执行。
根据《佛山市促进民办教育发展实施办法》(2007年6月26日,佛府办[2007]215号)中的《佛山市民办学校设置标准(试行)》,开办学前教育机构应达到佛山市民办学校设置标准(试行):学前教育机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