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对2025年在南海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规定通告如下:
施行时间:2024年12月24日起,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允许燃放时间:
(一)2025年1月22日至2025年2月12日(农历春节前后,即农历腊月二十三至正月十五)
(二)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
(三)通过调整双休日与全体公民放假节日实现连休的休假时段
以上时段可燃放的时间为早10时至晚22时整。另,2025年1月28日(农历除夕)至2025年2月5日(农历正月初八)以及2025年2月12日(农历元宵)可燃放的时间放宽为全天24小时
设置以下6个特定燃放区域,可燃放的时间是2025年全年的下午17时30分至晚22时整和第三条规定的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
(一)九江镇源林湿地公园燃放区域;
(二)西樵镇听音湖片区燃放区域;
(三)丹灶镇水利所对出堤围及滩涂燃放区域;
(四)大沥镇黄岐公园燃放区域;
(五)狮山镇博爱湖公园燃放区域;
(六)里水镇理想村地段燃放区域。
特定燃放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属地镇(街道)在现场立牌公示并加强管理
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种类
市民仅限燃放C、D级烟花爆竹(产品外包装注明“个人燃放”字样),严禁燃放A、B级烟花爆竹。
严禁在高层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m的非单层厂房、仓库和其他民用建筑)顶楼燃放升空类烟花。
注意事项和处罚措施
(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不适用本通告。
(二)应在正规烟花爆竹销售点购买烟花爆竹产品,销售点应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不得从无证摊点和沿街兜售的不法商贩处购买来路不明的烟花爆竹。
(三)燃放区域内设置有烟花爆竹零售点的,不得在烟花爆竹零售点30米内燃放地面类烟花爆竹,不得在烟花爆竹零售点80米内燃放升空类烟花爆竹。
(四)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在建工地、树木、公共绿地、高压线、窨井等容易引起火灾的场所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
(五)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六)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七)燃放烟花爆竹主体应对余烬进行熄灭处理,并对余烬和废弃物进行清理,确保环境洁净。
(八)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并依法履行监护职责。
(九)遵守属地镇(街道)对烟花爆竹燃放时间、地点、种类的现场管控措施和应急处置措施。属地镇(街道)应在重点区域设置公示牌,提醒市民合规燃放。
(十)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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