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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因工负伤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应享受的待遇
2013-07-11 06:51【我要纠错】

发表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表时间:2008-05-18 

      2004年1月1日起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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