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2025年禅城设置8个燃放区域,可燃放时间从32天调整为35天,最早可从农历年廿五开始燃放。
为顺应群众在传统节日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强烈意愿,引导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保障广大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营造欢乐祥和的节日氛围,根据《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2025年度禅城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燃放时间
允许在特定燃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特定时间:
(一)春节、元宵节(1月24日至2月13日):农历年廿五至年廿九(即1月24日至1月28日)10时至22时,正月初一(即1月29日)全天,农历正月初二至正月十六(即1月30日至2月13日)10时至22时。
(二)劳动节(5月1日至5月5日):10时至22时。
(三)中秋、国庆节(10月1日至10月8日):10时至22时。
二、燃放区域设置
(一)特定燃放烟花爆竹区域设置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禅城区在2025年度设置以下特定燃放区域供群众在特定时间燃放烟花爆竹:
1.南庄镇:①万科情人港燃放区域;②罗南村龙湾大桥底公园燃放区域;③上元周尾围公园燃放区域;④紫南仁园燃放区域。
2.石湾镇街道:①半月岛公园燃放区域;②澜石公园燃放区域;③青年公园燃放区域。
3.张槎街道:东平河河堤(佛开高速至季华大桥段)燃放区域。
(二)禁止在特定燃放区域以外的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三)重大公共庆典需要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取得区人民政府同意后,依法向公安部门申请行政许可,严格按照许可内容在指定的时间、地点燃放。
三、燃放种类
个人仅限燃放 C、D 类烟花爆竹,严禁燃放 A、B 类烟花爆竹。烟花爆竹类别以产品包装标识为准。
四、法律责任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 1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五、注意事项
(一)应在正规烟花爆竹销售点购买烟花爆竹产品,销售点应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不得从无证摊点和沿街兜售的不法商贩处购买来路不明的烟花爆竹。
(二)不得将点燃的烟花爆竹向行人、车辆、船舶、建筑物、构筑物、动植物投射、抛掷。
(三)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燃放烟花爆竹后应对余烬进行熄灭处理。
(四)不得在人员密集区域燃放烟火爆竹,个人不得存放重量超过 25 公斤的烟花爆竹。
(五)燃放区域内设置有烟花爆竹零售点的,不得在烟花爆竹零售点 30 米内燃放地面类烟花爆竹,不得在烟花爆竹零售点80 米内燃放升空类烟花爆竹。
(六)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七)遵守特定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现场管控措施。
本通告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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