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佛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删除了第十条第(四)款“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自住住房为单套住房套内建筑面积低于120平方米或单套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44平方米的普通自住住房。”以及将第十六条第(三)款“属于多孩家庭(三孩以上)”调整为“属于二孩以上家庭(二孩均属于未成年人)”。
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资金运用情况,对《佛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佛房金管〔2023〕68号)进行调整,内容如下:
一、删除第十条第(四)款“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自住住房为单套住房套内建筑面积低于120平方米或单套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44平方米的普通自住住房。”
二、第十六条第(三)款“属于多孩家庭(三孩以上)”调整为“属于二孩以上家庭(二孩均属于未成年人)”。
➤佛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保障资金安全,防范贷款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用住房公积金,委托受委托贷款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向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发放的,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个人住房贷款。
自住住房是指职工居住其内且拥有所有权、性质为住宅的房屋,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再交易住房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佛山市行政区域内的公积金贷款管理。
第四条 本市住房公积金的贷款管理遵循“先存后贷、存贷挂钩、互助互济、风险可控、高效便民”的原则,实行差别化贷款政策,重点支持缴存职工家庭(家庭指借款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首套自住住房,有条件支持缴存职工家庭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第二套改善型自住住房。
公积金贷款住房套数的认定,以申请公积金贷款时房屋交易信息、房屋权属登记为准。
第五条 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公积金管委会)负责本市公积金贷款政策制定和重大事项的决策。
第六条 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是本市公积金贷款的管理机构,负责执行公积金管委会的各项决策,组织实施公积金贷款管理业务和承担公积金贷款风险。
第七条 公积金中心委托银行等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应当与受托银行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责任,并对委托事项办理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