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公积金贷款由公积金中心根据以下规定对借款申请人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评定测算并取最低值,再结合贷款申请时公积金中心资金运行情况对应的流动性风险系数确定最终可贷额度。
根据《佛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可参照以下相关规定计算贷款额度:
第十五条 公积金贷款由公积金中心根据以下规定对借款申请人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评定测算并取最低值,再结合贷款申请时公积金中心资金运行情况对应的流动性风险系数确定最终可贷额度(向下取1000元的整数倍):
(一)不得高于公积金管委会规定的最高贷款额度;
(二)不得高于借款申请人申请公积金贷款时根据其个人账户缴存余额、缴存余额倍数、缴存时间系数综合确定贷款额度,即:贷款额度=借款申请人个人账户缴存余额×缴存余额倍数×缴存时间系数。
同一笔公积金贷款为夫妻共同申请的,个人账户缴存余额合并计算。
(三)借款申请人的月房产支出与收入比控制在50%以下,其计算公式为:贷款额度÷贷款期数+月应还利息≤月收入×50%;月所有债务支出与收入比控制在55%以下,其计算公式为:贷款额度÷贷款期数+月应还利息+其他债务月均偿付额≤月收入×55%。
同一笔公积金贷款为夫妻共同申请的,综合所有借款申请人的债务与月收入进行计算。借款申请人的月收入,以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申报登记的计缴工资基数为准。
(四)不得高于住房总价与已支付首付款的差额。
住房总价按以下标准认定:
1.新建商品住房的住房总价以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价格为准,装修费用不纳入总价计算。
2.再交易住房的住房总价以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价格(应当与购房发票的价格一致)、受托银行根据贷款风险评估评定的价格两者中的最低值确定。
3.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的住房总价以工程预算总额、受托银行根据贷款风险评估评定的价格两者中的最低值确定。
本条中的流动性风险系数、最高贷款额度、缴存余额倍数、缴存时间系数等由公积金中心另行确定,报公积金管委会审批通过后执行。
第十六条 借款申请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存在以下其中一种情形的,最高贷款额度可适当上浮:
(一)购买的住房为达到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的商品住房,但不包括转为再交易住房进行交易的绿色建筑商品住房;
(二)购买的住房已认定为装配式建筑项目的商品住房,但不包括转为再交易住房进行交易的装配式建筑商品住房;
(三)属于二孩以上家庭(二孩均属于未成年人)。
同时符合上述多种情形的,上浮比例可累加。上浮比例由公积金中心另行确定,报公积金管委会审批通过后执行。
第十七条 贷款期限应当为1年的整数倍,具体按以下情况的最低值确定:
(一)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贷款期限最短为1年,最长为30年;
(二)购买再交易住房、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的贷款期限最短为1年,最长为20年,且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土地剩余使用年限,同时贷款期限与自住住房房龄之和不得超过40年;
(三)贷款期限不得超过抵押物剩余使用年限;
(四)贷款期限与借款人年龄相加不得超过65年。
同一笔公积金贷款为夫妻共同申请的,贷款期限以主借款申请人的贷款期限确定。
第十八条 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标准执行。在还款期内如遇公积金贷款利率调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