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原则上佛山公积金贷款是先还利息、后还本金。同时借款人应当严格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按时足额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
原则上佛山公积金贷款是先还利息、后还本金。借款人应当严格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按时足额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
下面是佛山公积金具体的贷款偿还规定:
(一)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可提前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借款人可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具体计算办法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借款人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应当同时办理住房公积金冲还贷业务,即授权公积金中心按照约定每月使用个人账户的资金直接冲抵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还款本息,冲抵顺序按照约定执行。当借款人个人账户余额不足时,不足部分从还款银行账户中扣款补充。借款人应当每月在还款日前将当期应还贷款本息足额存入还款银行账户。
(三)借款人在公积金贷款期间可授权公积金中心按照约定使用个人账户的资金提前结清贷款或提前偿还部分贷款,冲抵顺序按照约定执行。
(四)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偿还公积金贷款的,公积金中心有权扣划借款人的个人账户存储余额用于归还公积金贷款本息。
(五)借款人未能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造成公积金贷款拖欠的,视为逾期,对逾期部分,按有关规定计收逾期利息、罚息。
值得注意的是,借款人、抵押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约,需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一)采用伪造变造材料、出具虚假证明、隐瞒贷款申请信息、虚构事实等方式违规申请公积金贷款的;
(二)未按规定及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
(三)未经公积金中心同意,抵押人将抵押物拆迁、出租、变卖、转让、赠与、再抵押、离婚析产、设立居住权或作其他处置的;
(四)抵押物损毁不足以清偿剩余公积金贷款本息的,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实新抵押物的;
(五)挪用公积金贷款或者改变贷款用途的;
(六)借款人或抵押人死亡、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而又无人代其履行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义务的;
(七)借款人的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财产代管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拒绝为借款人履行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义务的;
(八)公积金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未按约定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九)其他由于借款人原因,影响借款偿还或损害公积金中心利益的;
(十)公积金中心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