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1、办理转移登记提交的资料符合房地产权登记的有关规定,并且合法有效。
2、办理转移登记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①并非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决、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权利的房屋;
②并非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
③经其他共有人同意的共有房产;
④权属无争议的房产;
⑤已依法登记领取了权属证书的房地产;
⑥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转移的其他情形。
办理材料
1、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 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4) 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5) 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第(4)项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2、将上述提交材料细化如下:
⑴、《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共有的房屋还须提交《房地产权共有(用)证》或《房屋共有权证》;
⑵、房地产买卖合同;
⑶、房屋交易核准证明;
⑸、土地使用证(使用权人是申请人)原件和复印件;
⑹、房地产权登记申请书;
⑺、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是单位的,须提交法人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法人代表资格证和身份证等复印件)。授权委托的须提交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⑻、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土地增值税申报表;
⑼、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或财政局契税有关证明。
办理流程
1、窗口受理
2、部门初审、复审、审批
5、核发房地产权证
咨询电话
(0757)12345
办理时限及费用
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
办理费用
住房:80元/件(套) 非住房:550元/件(宗)
房屋权属证件工本费: 10元/本(第一本免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