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按照相应类别和渠道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的,每个家庭应当确定 1 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与申请人长期同住且存在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人员应当作为其他家庭成员共同申请。符合多个类别申请条件的,可由申请人自主选择其中一个类别条件进行申请:
(一)具有本市户籍,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一年度本市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在本市没有自有住房或虽有自有住房,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 15 平方米以下(含 15 平方米)或唯一自有住房经鉴定为 C 或 D 级危险房屋的家庭。符合本项条件且已年满 30 周岁的单身(包括离异、丧偶或配偶被宣布失踪等)人士,或符合本项条件且年满 16 周岁的孤儿可以个人申请。
(二)申请人为在本市没有自有住房的非本市户籍人员,须在本市常年生活或工作,并在本市连续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满 3 年且申请当年可支配收入低于上一年度本市人均可支配收入。
(三)在本市没有自有住房且家庭当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一年度本市人均可支配收入的非本市户籍家庭,可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作为家庭成员的申请人须在本市常年生活或工作并在本市连续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满 3 年。
(四)园区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可申请租住产业园区内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具体申请条件由公共租赁住房项目产权单位按“保障住房困难家庭或个人”的原则制定,报送所在地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五)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自建公共租赁住房可用于安置本单位住房困难职工及家庭入住。具体申请条件由企事业单位按“保障住房困难家庭或个人”的原则制定,报送所在地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按照各区相关规定,向户籍或就业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住房需求申请,亦可在指定的线上渠道提出住房需求申请。
申请人夫妻双方为本市户籍居民,但不属同一区域的,可由申请人选择向其中一个区提出住房需求申请。
PS: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存在下列任一情况的,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一)本市户籍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对象、支出型困难家庭对象、孤儿;
(二)本市户籍申请人的家庭成员中有重大疾病、残疾人员、优抚对象、退役军人、现役军人、60 周岁以上老人、两名以上未成年子女,或属于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
(三)荣获市级以上先进工作者、英雄模范、劳动模范、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
(四)公交司机、环卫工人、辅警、社工、网格员、物业服务从业人员(保安、保洁)、养老服务从业人员、邮政及快递从业人员等从事一线基本公共服务群体及消防救援人员;
(五)申请人依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六)自有住房被列入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范围的;
(七)符合其他政策要求优先保障的人员。
申请材料
(一)申请表;
(二)申请人本人和家庭成员的户籍及身份情况佐证材料;
(三)申请人本人和家庭成员的收入状况自述或佐证材料;
(四)婚姻状况佐证材料;
(五)诚信承诺书;
(六)各区根据情况调整或细化的申请材料。
申请流程
领表→填表→初审→复审和公示→轮候→分配→入住。
办理具体流程:
1.申请人提交有关住房需求的申请材料。
2.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自受理之日起进行公示。
3.初审完成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审核住房需求申请材料时,公安、民政、自然资源、退役军人事务、市场监管、社保基金管理、住房公积金管理、税务、残联、新市民服务管理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通过数据共享或信函形式,提供申请人家庭人口、婚姻、户籍、车辆、商事登记、缴税情况、参加社会保险记录、住房公积金缴存记录、住房、残疾证、优待证等有关信息,协助做好审核工作。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收到有关部门反馈的申请人有关信息后,在 10 个工作日内提出终审意见。申请审核结果通过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网站等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20 日。
4.审核通过及公示期满后,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并予以登记入册。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建立住房保障轮候登记册,对符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家庭和个人实行轮候配租制度,根据其申请年度、家庭收入和居住水平等因素进行评分排序,并按困难程度高低来确定轮候分配先后顺序。
对于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边缘、特困供养人员、支出型困难的申请家庭,轮候时间一般不超过 6 个月,其余一般不超过 3 年。对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家庭,如在规定的轮候时间内确无合适房源提供的,各区应当通过租赁补贴等方式落实住房保障工作。
5.已列入轮候的申请对象通过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途径了解配租公告,在规定时限内到指定地点进行公共租赁住房意向登记,由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登记结果进行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分配,采用公开摇号等方式进行,由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配租。
6.申请人选定可交付使用的公共租赁住房后,应当在 1 个月内与公共租赁住房运营单位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申请人拒签、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放弃本次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再次申请的,应当重新轮候。
租赁合同期最长不得超过 5 年。租赁期满后需要续租的,申请人应当在租赁期满之日的前 3 个月提出续租申请,经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应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 20 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重新按照相关规定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产业园区、企业与申请人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后,由项目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定期报送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租赁期满后需要续租的,申请人应当在租赁期满之日前 1 个月内提出续租申请。
办理地点
各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利)局及社区街道
办理时限及费用
办理时限:即到即办
办理费用: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