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在佛山市内死亡的中国公民(含港澳台居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含死亡新生儿)
提交材料
(1)人口死亡申报单(由签发机构提供空白单,非医疗机构内死亡必须提供);
(2)死者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和/或户口本、港澳台身份证明、外国人护照等;
(3)申办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户口本、港澳台身份证明、外国人护照等;
(4)死者生前病历、健康体检、居民健康档案等材料(非必须项,非医院死亡者尽量提供);
(5)其他说明
①如遇新生儿死亡,可提交出生证明或母亲生育证、母亲产检病历就诊资料等佐证材料代替上述第“2”项材料。
②如果出现下列情况时,可由死者所属生活机构(养老服 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等)、工作单位等出具死者情况说明并指定人员办理《死亡证》,或参照未知名尸体流程办理《死亡证》:
A.死者无直系或旁系亲属;
B.死者有直系或旁系亲属,但无法及时取得联系;
C.死者有直系或旁系亲属,但表示不愿为死者办理《死亡证》。
办理流程
1、在医疗卫生机构或院前救治中死亡。
在医疗卫生机构救治或来院途中死亡(含在120急救车上死亡)、新生儿死亡(含活产随即死亡)的,由负责救治或接诊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签发《死亡证》。签发人员须认真核对死者和家属有效身份证明原件(身份证或户口本),同时收集死者和家属有效身份证明原件的复印件等资料归档。如遇死者身份不详、死因涉及或疑似刑事案件、接诊医生对家属申报死亡原因判定可疑或难以判断死因性质时,接诊医生或家属应当报警通知公安机关办案单位或辖区公安派出所开展调查。经调查,若排除非正常死亡(详见4.(非)正常死亡的判定)的,由接诊医生根据公安机关办案单位或辖区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公安部门涉尸事(案)件调查表”签发《死亡证》;若属于非正常死亡的,由公安机关办案单位或辖区公安派出所签发和开具《死亡证》,同时收集“办理死亡证申报材料"(详见3.申报材料,下同)归档。
2、在家和养老服务机构的正常死亡。
由家属携带“办理死亡证申报材料”到死亡地点所属的街道或乡镇社区卫生机构申报死亡,如实填写《人口死亡申报单》。如家属对死者判定死因判定为疾病、生理性死亡,则由社区医生签发《死亡证》。签发证医生须认真核对身份证明原件和死亡申报单信息无误,并根据《人口死亡申报单》、病历资料、居民健康档案以及向家属询问等方式,对死者死亡原因进行调查并进行死因推断,调查内容须概括填写在《死亡证》调查记录中,并由家属对调查记录签名确认,同时收集《人口死亡申报单》、死者和家属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病历资料等归档。如果家属在《人口死亡申报单》对死因初步判定为疾病、生理性死亡以外的死因时,家属应当报警通知公安机关办案单位或辖区公安派出所开展调查。经调查,若排除非正常死亡的,由社区医生根据公安机关办案单位或辖区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公安部门涉尸事(案)件调查表”签发《死亡证》;若属于非正常死亡的,由公安机关办案单位或辖区公安派出所签发和开具《死亡证》,同时收集“办理死亡证申报材料”归档。
3、在家和养老服务机构的非正常死亡。
由公安机关办案单位或辖区公安派出所对死亡事件进行调查,并签发和开具《死亡证》,同时收集“办理死亡证申报材料”归档。
4、公共场所、其他场所(含未知名人员)死亡。
有家属、单位同事、朋友等在场并对死者死因判定为疾病、生理性死亡,则由公共场所、其他场所所在的社区医生签发《死亡证》。虽有家属、单位同事、朋友等在场,但对死因初步判定为疾 病、生理性死亡以外的死因时,由公安机关办案单位或辖区公安派出所开展调查。经调查,若排除非正常死亡的,由社区医生根据公安机关办案单位或辖区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公安部门涉尸事(案)件调查表"签发《死亡证》;若属于非正常死亡的,由公安机关办案单位或辖区公安派出所签发和开具《死亡证》。未知名尸体,由公安机关办案单位或辖区公安派出所进行调查,并签发和开具《死亡证》。
①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死亡证》的签发,按广东省监管场所被监管人死亡处理有关规定执行。
②公共场所、其他场所(含未知名人员)死亡的,申报人均需填写《人口死亡申报单》。
(5)在医疗卫生机构中引产/死胎/死产。由医疗卫生机构出具《死胎证明》,统一送至殡仪馆办理相关火化手续
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及依据:
免费
办理时限:
条件符合、材料齐全的,予以当场办理。
联系电话:
办理地点:
禅城分局治安大队户政中队、南海分局、顺德区公安局、三水分局、高明分局各派出所户政窗口
办公时间:
当地政府部门对外办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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